新闻发布会现场 8月17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工作指引》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副院长孙伟,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齐世萍,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薛小勇,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王永平,省法院执行局局长曹澜平,共同介绍有关情况,发布全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卢莹主持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
(资料图)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是落实党中央切实解决执行难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应有之义。针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害执行等拒不执行行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工作机制,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细化工作流程,统一判断标准。
为使大家对《工作指引》有更加全面的了解,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省法院副院长孙伟先生,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齐世萍女士,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薛小勇先生,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王永平女士,省法院执行局局长曹澜平女士,请他们共同为我们介绍有关情况,并发布全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例,还将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孙伟先生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工作指引》。
省法院副院长孙伟
孙伟:
各位记者朋友,早上好!感谢大家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具体实践,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具体举措。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是落实党中央切实解决执行难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重要抓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面。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造成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实现,严重侵害诚信社会建设。自1997年刑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或单独颁布了多部立法、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和统一执法尺度,始终将依法惩治拒执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坚决破除影响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2023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及时对接案件情况、规范证据审查、加强协作联动,在信息互联共享、程序有效衔接、制度共商共建上形成共识,依法惩治了一批拒执犯罪,起到了一定的威慑惩戒和教育引导作用。针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害执行等拒不执行行为,特别是全省涉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以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紧密配合、衔接协作,不断加大依法惩治拒执犯罪的力度,始终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为进一步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畅通线索流转、加强协同配合,形成依法惩治拒执犯罪的强大合力,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工作指引》,细化了工作流程,统一了判断标准,为依法、高效惩治拒执犯罪提供了工作指引、重要依据。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协同惩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司协同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办案流程,通过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判处刑罚等措施,形成打击惩治拒执犯罪的合力,充分发挥法律教育被执行人和引导社会公众的积极作用,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
二是规范案件办理流程。从案件管辖、移送、立案侦查、立案监督、拘留惩戒、暴力拒执、审查起诉、依法审理等方面规范案件办理流程。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执犯罪的,对相关证据材料从收集、甄别、固定、保存、移送等方面逐一列明,便于操作。通过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层层递进的惩戒体系,对不同情节的拒执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体现强制执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特点。
三是践行善意文明理念。对构成拒执犯罪的坚决依法惩治,切实增强刑事打击拒执犯罪的震慑作用。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自动履行义务且犯罪情节较轻的,按照案件办理流程,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拒执犯罪情节严重,刑事追究程序已经启动后被执行人仍然抗拒执行,态度恶劣的,坚决依法严惩。通过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结合,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选择,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同时,对确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彰显司法温情、体现人文关怀。
四是依法畅通自诉渠道。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犯罪的追诉由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结合司法实践,通过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自诉权,畅通自诉办理渠道,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主动作用,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收集证据、追究拒执犯罪的积极性,构建打击拒执犯罪“公诉与自诉并行”新格局。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
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意图逃避法律责任甚至暴力拒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要特别提示的是,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拒执行为人的民事义务,拒执行为人只有积极配合法院、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有可能从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下一步,全省各级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严格按照《工作指引》,建立健全公、检、法、司四部门依法惩治拒执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凝聚依法惩治拒执犯罪的强大合力,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为甘肃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社会各界责无旁贷的义务。期盼记者朋友持续关注聚焦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为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借此机会,我代表省法院党组对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一直以来关心、关注和支持甘肃法院执行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孙院长的发布。下面请曹澜平女士发布全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例的基本案情和典型意义。
省法院执行局局长曹澜平
曹澜平:
自今年4月19日开展全省法院“陇原风暴”执行行动以来,全省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同时,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用足用活罚款、拘留、移送立案等强制执行措施,敢于亮剑、善于斗争,营造执行高压态势,形成执行震慑力,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宣传普及相关执行法律知识,引导被执行人敬畏法律,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一:李某某强行入住被拍卖、腾退房屋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21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李某某名下房产一套,经评估、拍卖等程序,竞买人取得该房产。经公告,李某某拒绝将房屋腾退交付竞买人,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房屋强制腾退交付给竞买人。但李某某以房屋属其父母所有为由,与其母亲强行进入该房屋继续居住生活,并对房屋竞买人进行干扰。
凉州区人民法院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线索、证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又强行入住已被拍卖、腾退的房屋,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张某某隐匿财产逃避异地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
鱼某与张某某、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某、吴某某返还原告鱼某彩礼19.5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吴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鱼某申请强制执行。宁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张某某发出履行通知,并通过多种方式责令其到法院面谈,但张某某避而不见,并将19万元从银行全部支取后注销了银行账户。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通过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等措施,在宁夏银川市某小区抓获。
宁县人民法院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隐匿名下存款,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刘某某转移存款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王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临夏州永靖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刘某某向王某某给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1.8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永靖县人民法院查明,刘某某为规避执行,将家中存款陆续存入同村他人名下银行卡中,至案发时共转移金额5.4万元,具有一定履行能力。
经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转移存款,规避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四: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司法拘留案
【基本案情】
胥某受贿一案,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从王某处追缴赃款196.62万元。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多次对王某进行询问、督促其履行,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其间,经两次传票传唤,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法院接受谈话,亦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后经拘传到案,当即履行5万元,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对王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案例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使用他人账户规避执行,实际控制人被司法拘留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庆阳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庆阳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庆阳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杨某某人工费111.16万元。
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庆阳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庆阳某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马某某,且因其他纠纷该公司账户被冻结,但该公司的收支均使用其他公司账户,为其他公司代加工产品赚取利润。
庆阳某工贸有限公司在有生产收入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意规避执行,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名守法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上述五件案例,均是在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如实报告财产,采取各种形式隐匿、隐藏、转移财产,或长期下落不明,阻挠法院执行,视判决如儿戏,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挑衅了法律权威和诚信底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有效促进了案件执行,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表明了人民法院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转移名下财产等行为绝不姑息的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遵纪守法是立身之本,任何藐视法律尊严、抗拒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六: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公职人员被司法拘留案
【基本案情】
某县信用社与胡某、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夏州广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胡某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合计213.56万元,胡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胡某、胡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广河县人民法院查明,胡某二人均为公职人员,经多次督促执行,二人拒不偿还贷款,广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
为加大涉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力度,2023年8月4日广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公职人员逾期不偿还贷款案件开展专项执行行动。经对胡某二人依法传唤,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但二人仍无还款意愿,广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二人司法拘留十日。
【典型意义】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职人员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成为大力弘扬诚实守信、崇法守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率。而本案两名公职人员漠视法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在被依法采取限高、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既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政府形象,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督促涉金融贷款逾期不还人员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带头维护司法权威,积极投身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建设。我省各级法院也将进一步加强涉公职人员和涉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案件的执行力度,守护法律公平正义,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
主持人:
感谢曹局长的介绍。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提问前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机构。
央广网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齐世萍
齐世萍: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国家公诉机关,在惩治犯罪中,主要承担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责。此外,还承担促进社会治理责任,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失职及监管漏洞等,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近年来,为有效解决“执行难”,各级检察院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与公安、法院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取得了一定成效。2018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198件214人,逮捕95件98人;受理审查起诉444件507人,提起公诉299件334人;监督立案13件13人,监督撤案18件18人。
下一步,检察机关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一是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嫌疑人,依法及时作出逮捕决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加大审查力度,及时提起公诉。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体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强化侦查监督职能。督促公安机关加大立案、侦查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法院移送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线索,及时审查,认为属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的,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三是依法履行执行监督职责。督促法院加大判决、裁定执行力度,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案件线索,监督法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错误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四是协调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对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五是加大普法宣传。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有针对性开展释法说理,警示预防此类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借助各类媒体,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诚实、守信,尊法、守法。
甘肃法制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我省公安机关打击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总体情况是怎样的?
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薛小勇
薛小勇:
中国老百姓有一个最朴素的法治思维,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体现的就是公平正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既妨碍公平正义、侵害人民权益,又损害审判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同时还助长了不诚信的社会歪风邪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入刑,是以刑事手段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
2018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坚决扛起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打击犯罪主力军作用,累计立案侦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514起,破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26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78人,具体工作中实行专案侦办、专人盯办,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攻坚战,为全省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作出了应有贡献。一是精准高压严打。将打击矛头对准被执行群体故意隐藏、转移、损毁、无偿转让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等犯罪行为,对准暴力抗法、虚假诉讼、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等犯罪行为,对准非法阻止作证、据不交付执行物、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等犯罪行为,从严从快、绝不姑息,坚决打出战果、打出声威。二是协同联动整治。从法院“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入手,健全预防惩治执行问题治理体系,完善司法机关共建共治格局,不断推进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深化长效整治。丰富完善全省公安机关打击拒不执行裁判犯罪机制体系,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法规适用关,推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着力夯实惩治拒不执行裁判斗争的法治基础。四是强化宣传落实。公安机关认真学习吃透掌握法律,扛起普法责任、培养遵法自觉、提升用法能力,着力提升预防打击拒不执行裁判犯罪法治水平。充分发动人民群众,营造全民、全社会参与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浓厚氛围,推动开展维护公平正义的人民战争。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持续不断的打击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些“老赖”或将财产变卖折现、或将财产赠与他人、或将财产低价贱卖,有的甚至直接将财产转移至境外,此类犯罪呈现出财物资金境外化、手段传播网络化、执行财产隐蔽化等新特点,彻底解决“执行难”工作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充分利用《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工作指引》制定出台有利契机,落实落细工作措施、用好用足法律武器,持续巩固深化全省打击拒不执行裁判工作成果,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法律权威。
视听甘肃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单位,下一步我们将从哪些方面具体推进《工作指引》的实施呢?
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王永平
王永平:
感谢记者朋友问题。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法》和新修订的《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我省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2019年我省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以来,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工作指引》的制定,对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沟通协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同本级人民法院沟通协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共同做好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和通知辩护、律师值班等方面的衔接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工作。二是加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提高刑事案件指派工作效率,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有关通知辩护单位。三是认真落实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好法律援助工作职责,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应有的职能作用。
谢谢。
主持人:
感谢解答,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希望广大新闻媒体加大对《工作指引》的宣传普及,着力提升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认可度,使生效裁判得以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推动法治甘肃、诚信甘肃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需要单独采访领导的记者请会后联系采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今天的发布嘉宾。感谢各位媒体朋友,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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