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吉林省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积极探索包容审慎和柔性执法方式,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帮助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有效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截至目前,全省系统累计办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案件628件。现公布第三批指导案例如下。
一、长春市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执法稽查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有未经授权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因素,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鉴于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长春市汽开区张某某未经设立登记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汽开分局根据举报发现,位于汽开区张某某“钓鱼勇哥工作室”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属于未经设立登记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并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长春市南关区某便利店未执行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南关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南关区某便利店在商品销售过程中未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综合考量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因素,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整改,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吉林市某亲水度假花园有限公司发布广告违法行为案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船营分局对某亲水度假花园有限公司网站上宣传行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宣传“是全省唯一一家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国家级‘绿色矿山’的温泉企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五、某饮料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案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叉车(编号2B102005)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投入使用。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用。后该叉车经长春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结论为合格。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六、吉林市刘某发布未查验证明文件广告行为案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丰满分局对刘某在微信视频号发布的售房广告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该小区房屋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视频号中发布了该小区的售房广告。综合考量当事人发布广告时间,没有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未查验核对证明文件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接到调查前主动删除了违法广告、通过该广告无房屋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七、四平市某加油站便利店未执行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案
四平市市场监管局西四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加油站便利店经销部分商品无标价、部分商品价签与对应商品不符现象。综合考量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因素,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整改,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八、通化县某公司发布广告违法行为案
通化县市场监管局发现某公司在网店销售“灵芝孢子粉”产品广告宣传中含“第一名”等用语的情况。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九、梅河口市张某某销售未备案化妆品案
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线索移交函对张某某在平台上销售未备案化妆品行为进行核查。考量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产生危害轻微,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在调查初期主动将化妆品下架,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白城市某餐饮店未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白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白城市市区内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属于未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承诺马上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下一步,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将深入推行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五段式”执法模式,坚持统筹监管规范与支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让市场监管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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